劝架时不小心致人摔倒受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日前,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定好意劝架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6岁的小吴与13岁的小轩是朋友,二人与小宇曾有嫌隙。某日下午,小吴和小轩遇见小宇,小宇拦住小吴,二人发生拉扯。为制止冲突,小轩从后方拉扯,导致二人摔倒在地,小吴左胳膊骨折。
各方为赔偿闹上法庭。小吴认为,自己受伤是由小宇、小轩导致的,两人应向其赔偿。小轩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劝架,未实施任何侵害行为,不应担责。小宇认为,自己无侵权故意和过失,小吴受伤和自己毫无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吴受伤是由小宇、小轩的共同行为造成。监控视频及各方提交的证据表明,小宇对小吴的违法行为在先,之后才有小轩的拉架行为,因此,小宇的违法行为与小吴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宇存在过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小宇承担赔偿责任。小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法典》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小轩劝架与小宇侵权共同造成小吴受伤的后果,但小吴与小轩系朋友,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事发时小轩没有侵权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且小吴认可小轩系劝架,因此,小轩的行为符合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综上,小轩的行为系制止双方冲突,不具有违法性,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