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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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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赔无效

日期: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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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W8版:政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

本报讯(通讯员 高雁鸿 李亚瑾)车主上午投保,不料下午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保单尚未生效为由拒绝赔付。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车险纠纷案件,明确保险公司未提前告知、解释相关规则,因而拒赔无效。

2025年2月,市民孙某购置一辆二手小型客车。2月13日上午9时,孙某通过微信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车辆商业三者险投保手续并缴纳保费,保单自次日零时才正式生效。投保过程中,业务员未主动告知孙某生效时间,也未提醒当天存在保障空档风险。

令人意外的是,当天13时许,孙某驾车行驶途中与骑电动车的赵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事发后,赵某向孙某及涉事两家保险公司追责理赔。其中,孙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处于有效保障期内,但涉事商业险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保单生效前、不在保障范围内为由,拒绝赔付相关损失。索赔无果后,赵某将各方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次日零时起保”是保险公司提前拟定的固定格式条款,并非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该条款直接延后保险生效时间,无形中制造了保障空白时段,免除了保险公司阶段性赔付责任。孙某属于首次投保车主,对车险生效规则、合同条款并不熟悉。法院认为,针对首次投保、新车投保的普通车主,保险公司负有明确告知、细致解释格式条款的义务,必须确保投保人清楚知晓并认可生效规则。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向孙某说明“次日零时起保”的相关内容,因此该条款对孙某不具备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赵某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③6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