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剑光)酒醉后没有看管好车辆,结果车被酒友开走后发生事故,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车辆管理者和肇事驾驶人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此案中,杨某、邓某二人一同饮酒。之后,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杨某在醉酒情况下,驾驶由邓某管理的车辆将邓某送回家。随后,杨某又前往别处继续饮酒,酒后再次驾车上路,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该案是高新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此司法解释审结的典型案例。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对杨某提起交通肇事罪公诉,被害人家属以赔偿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无证且醉酒驾车,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在民事赔偿审理中,法院结合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机动车管理人对车辆负有安全看管义务。邓某在酒后对车辆保管不善,导致车辆被无驾驶资质且醉酒的杨某开走,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作出民事判决,车辆管理人邓某需在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0%范围内,和肇事驾驶人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车辆出借、租赁十分常见,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实际驾驶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新规一方面压实了驾驶人安全驾车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也给广大车主、车辆管理人敲响警钟。市民出借、出租车辆前,务必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核实驾驶人资质和驾驶状态,谨慎交付车辆,从源头规避道路安全风险,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