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高雁鸿)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周某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售,不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卖车的周某和买车的张某都被依法判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周某有一辆三轮摩托车,2018年他将车出售给张某,当时该摩托车检验有效期已届满且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进行检验。2025年的某一天,张某驾驶该摩托车行驶时,与黄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黄某及乘车人赵某受伤。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遂将张某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某2018年出售车辆时,车辆已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强制报废条件。周某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出售给张某,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为转让人的周某与作为受让人的张某应就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报废车由于零部件损耗等原因,性能大为降低,安全保障缺失,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被法律禁止转让流通和上路行驶。买卖、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管买卖行为已过去多少年,也不管转卖了多少次,过往所有出卖过报废车辆的人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提醒广大车主注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务必依法依规予以报废处理,并及时办理注销车辆登记手续,切勿私下交易转让;购车者也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二手车交易标准的车辆,切莫因贪图便宜购买报废或拼装车。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