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03-11
宛城税罚〔2026〕022701号
曾现高(纳税人识别号:
412829197105254418):
经我局对你(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闾河乡夏庄村)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1月至2023年5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公户转账私户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介绍宋晓红经营的南阳韵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太原鑫奥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鼎力华讯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新乡县一卓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039210元,税额234599.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济检刑不诉〔2025〕46号)。
2.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济检刑行意〔2025〕24号)。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你罚款105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5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宛城区税务局
202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