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曦 通讯员 童振旺)1月12日,记者从唐河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用母亲账户解锁共享单车骑行肇事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判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9月2日,未满18周岁的刘某使用母亲韩某的账户扫码解锁共享单车,行驶中与胡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胡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协商未果,胡某将刘某及其父母、共享单车投保保险公司、出行服务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故其父母应对胡某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出行服务公司非租赁合同相对方且无过错,不担责;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是韩某,协议明确禁止账号转借,且保险合同约定非被保险人骑行肇事不赔,故保险公司亦不担责。二审法院维持原判。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