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聂传青 师红柯)为抢小孩座位闹口角,一时冲动挥拳伤人,不仅要赔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小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5年7月5日晚,李某带着孩子在内乡县城关镇某商铺外看节目,因座位问题和王某起了争执。李某一拳挥向王某嘴部,当场打掉王某一颗门牙。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案发后,李某经警方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了伤人事实。其家属第一时间和王某协商赔偿,最终赔付6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同年11月14日,李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他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③7
狗跳窗人急追
车未停稳摔伤获赔付
本报讯(通讯员 焦典范)宠物狗突然跳窗,乘车人未等车停稳便下车追赶不慎摔伤,保险公司“以伤情发生在车外”为由拒赔。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00元。
2025年6月6日,张某搭乘朋友王某的轿车外出,随行宠物狗突然跳窗逃走。情急之下,张某没等车辆停稳就开门下车追赶,落地时不慎摔倒受伤。
王某的轿车投保了驾乘意外伤害保险,事后张某申请理赔却遭拒绝,保险公司称伤情是下车后造成的,不在保障范围内。协商无果后,张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法官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指出,“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张某下车时车辆未停稳,下车过程尚未结束,与车辆的使用关系仍在持续,应认定为“车上人员”。最终,法院结合保单约定的5000元医疗保额,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