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桑婷
以“放弃继承父母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种行为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案情:老赵有二子一女,小儿子赵三因工作偏远,与老赵感情淡薄。后老赵与赵三口头约定:赵三放弃继承老赵的任何财产,无须对老赵履行赡养义务。老赵晚年,身体日益衰老,后生活不能自理,提议由三个子女轮流赡养。赵三提出异议,认为自己放弃继承财产,也不需要赡养老赵。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赵三虽然放弃继承权,但其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此免除。后经过调解,赵三每月支付900元赡养费,老赵由另外两个子女轮流照顾。
说法: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改变或免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承是一种权利,权利人有权自主决定放弃,但赡养父母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抵消。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