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玲)10月30日,记者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获悉,为防范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我市将严格落实各项森林防火管理措施。 据悉,11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紧要期,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发出森林防火通告,森林防火紧要期内,林区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要做到以下“十不准”:不准携带火种进山;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不准让老、幼、弱、病、残、孕参加扑火抢险。 重点森林火险县及国有林区管理机构要在重点林区、重点部位设立森林防火宣传及检查站(卡),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应进行防火登记、检查,开展针对性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因工程建设、举办文化旅游活动、可燃物计划烧除、疫木清理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林区,进行防火宣传,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本行业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清零;乡、村两级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林下、林缘可燃物清理、计划烧除,降低火灾风险。 广大市民若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发现火情,及时拨打12119或当地政府公布的报警电话,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 根据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或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以及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若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