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晓霞 通讯员 张栋)10月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近日提高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对象为我市202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伤残一级至六级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50元、二级伤残140元、三级伤残130元、四级伤残120元、五级伤残110元、六级伤残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分别调整为2024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83.3元的50%、40%、30%,即3592元、2874元、2155元。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相关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次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