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欢 周梦)5月30日,宛城区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伤人典型案例,以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伤者10.1万元结案。
去年8月7日,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小红(化名)骑着电动自行车将一名骑自行车的路人大伟(化名)撞倒,大伟因此住院治疗。出院后,大伟因赔偿事宜将小红诉至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赔偿损失暂定5万元,并就伤残等级、三期鉴定及二次手术费申请司法鉴定,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增加诉讼请求。
诉前调解员王东丽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小红因母亲去世、父亲对其不管不问,被叔叔收养。叔叔对小红视如己出,已在事故发生后垫付医疗费3.1万元,但因家庭确实困难,希望大伟能在赔偿金额上给予通融。在找准矛盾症结后,调解员从情理、法理等多个方面对原告进行疏导,希望其能考虑小红是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特殊情况,给予更多谅解。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3.1万元后,由小红的叔叔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得以圆满解决。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