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日期:05-24
(2024)豫1302执1131号之一
关于申请人王柯与被执行人王波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认为,王波在王柯工作单位内做出的不当行为使王柯在单位内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王柯的名誉权,对于王柯要求王波在市级新闻媒体上道歉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豫1302民初956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南阳市级媒体向王柯发布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王波逾期拒不履行,本院采取登报方式,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王波负担。二、限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柯3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柯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王波未自动履行,王柯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波未自动履行,现本院采取登报方式,将本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