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振丽)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均为年逾古稀、缺乏劳动能力的老人,二人育有一子(李某甲)及二女。2023年1月,李某因病住院共花费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李某甲以其父母不愿跟随自己生活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李某、张某遂将李某甲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云阳法庭法官杨雪营认真研判案情后认为,成年子女赡养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亦是法律规定。原告李某、张某不愿随被告李某甲一起生活系原告个人意愿,被告李某甲以此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无法律依据。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甲应承担李某此次医疗费的三分之一,扣除被告李某甲之前已支付的钱款,被告李某甲应支付原告李某医疗费近1.5万元;被告李某甲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400元。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