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玲)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在饭店用餐时受伤而发生的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饭店承担次要责任,赔偿伤者2000元。 小赵到小徐经营的饭店用餐,离开饭店关门时不小心夹伤脚,到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2695.53元。随后,双方为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小赵认为是饭店玻璃门的原因导致其受伤,要求饭店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总计10000元。饭店经营者小徐则认为玻璃门本身没有问题,而且门上贴有“小心玻璃”字样,小赵的脚被夹伤是因为其关门时不小心所致,饭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支付小赵500元。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小赵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经审理认为,小赵在离开饭店开、关玻璃门时,其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是导致其脚趾被夹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饭店的门与地面的间隙较大,尽管门上贴有“小心玻璃”字样,但并不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庭酌定小赵自负70%的责任,饭店负担30%的赔偿责任,小徐当庭支付小赵赔偿金2000元。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