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时,出卖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签订了3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售相应货品,由某水泥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合同签订后,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而某水泥有限公司却未足额支付货款,多次催促无果后,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合同款104485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调解:案件调解过程中,对于支付货款本金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当保护,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对此,双方争执不下,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表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4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04485元及利息(利息以10448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应信守承诺以及违反诚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法律层面对不诚信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确定相应法律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被告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其未按照约定付款的行为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