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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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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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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W3版:社会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对于驾驶加装改装、拆除损坏消声器、排气管的机动车的,交警部门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相关条例,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在道路上驾车“追逐竞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情节恶劣的将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驾驶人和摩托车爱好者自觉遵守法规,安全文明出行,自觉抵制“飙车”“炸街”行为,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