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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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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阳晚报

“小案件”道出“大道理”

日期: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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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W6版:南阳发布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 于欢 于晓霞

5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23年度“十大精品案件”。案件涉及个人婚前财产、老年人婚恋诈骗等热点问题,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明辨是非、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守护社会公正与秩序的坚强决心。本报精心挑选5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以飨读者。

感情破裂闹离婚 婚前财产咋办

案件回顾:2017年8月,李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住宅一套,房屋登记为双方共有,该套房屋购房款为85万元,首付款35万元来自双方共同存款及借款,下余款项由双方通过商业贷款取得。2020年10月,为偿还贷款及借款,李某出卖婚前个人房屋并将所得45万元交付张某,后案涉房屋贷款通过张某银行账户全部提前偿还完毕。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对案涉房屋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分割。该房屋现由李某居住,双方共同确认案涉房屋现价值80万元。

裁判结果: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直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因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而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将其出卖婚前个人房屋所得款项45万元从涉案房屋现有价值中析出,对剩余价值进行分割后,判决李某支付张某房屋价值补偿款22.75万元,并对其他财产和债务问题进行相应处理。

典型意义:在生活中,为谋求家庭整体福利,很多夫妻都会将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家庭生活中,与家庭财产混同。如果仅因一方将个人财产投入家庭生活中,就失去相应的财产权益,势必会打击夫妻婚后利用个人财产争取家庭整体福利的积极性,也是对个人财产权益的损害。本案裁判明确了夫妻一方基于家庭整体利益考量将婚前财产转化形态的行为不改变所有权归属,充分尊重并保护了为家庭积极贡献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老年人网恋遭诱骗

6万多元打了水漂

案件回顾:叶某与朱某(72岁)通过“心恋”交友平台认识,叶某谎称其为某县退休教师,交流过程中以提升亲密值获取联系方式,诱骗朱某为其在该平台充值刷礼物。朱某在“心恋”交友平台充值达到限额后,叶某使用微信冒充平台客服,引导朱某下载“倾语”交友平台,以获取联系方式、安排见面等理由,诱骗朱某继续缴纳保证金、手续费等为其刷礼物。自2023年3月31日至4月2日,朱某共被骗取68777元。叶某于2023年7月向公安局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侦查阶段,叶某退赔被害人朱某的损失,并取得朱某的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

裁判结果: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量案件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婚恋交友形式愈发多样,老年群体也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本案为典型的电信网络婚恋诈骗案件,被告人借助网络聊天平台,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弱、维权能力差、网络操作不熟悉等特点,假意与被害人达成恋爱意向,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再删除所有联系方式,给老年人的精神和财产造成双重打击。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追赃挽损,并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

大型车发生事故

“安全统筹”靠谱不

案件回顾: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同时在B公司、C公司挂靠,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A公司购买有安全统筹险(统筹协议系B公司与A公司签订),该车辆实际车主为刘某,张某系刘某雇佣的司机。次年王某去世,而交强险赔付以外的其他损失尚未到位,王某的法定继承人贾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刘某、A公司、B公司、C公司赔偿损失609336.49元。

裁判结果:刘某作为车辆实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统筹协议系A公司与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B公司已经缴纳了统筹费用,A公司应当在统筹限额范围内对贾某等4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C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刘某、A公司共同赔偿贾某等4人472031.84元,B公司、C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安全统筹公司通过低价方式吸引消费者购买类似商业保险的“安全统筹”服务,以“统筹、互助联盟”为名签订安全统筹合同,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时,又以“统筹合同”非商业保险合同等事由提出抗辩,拒绝赔付。本案厘清了侵权人、挂靠公司、统筹公司的责任,对统筹公司能否替代商业险进行赔付指明了方向。

租赁合同引发纠纷

法官追根溯源终解决

案件回顾:B公司租赁A公司的一处经营场所及机械设备等附属设施,租赁期间自2018年12月20日起算,租期5年,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当日B公司将租赁物返还给A公司,A公司返还保证金20万元。后B公司缴纳租赁费至2022年年底。因期间发生疫情,实际租赁人C公司因经营困难向A公司提出减免租金请求,A公司认可待合同履行完毕,赠送两个月租期。2022年12月,C公司向A公司支付10万元租金,A公司要求其支付全年租金,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对租赁场地断水断电,双方发生冲突。双方经沟通于2023年1月4日达成解除合同合议,但是对合同解除后的交接、租金支付、保证金返还等问题未协商一致,引发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确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1月4日解除;考虑到A公司采取断水断电等超过自力救济限度的非正常措施,且该种措施影响到C公司正常经营,对于断水断电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的50%支付;A公司向B公司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预交租金10万元。对于租赁物,法院审理期间已组织双方清点完毕。

典型意义:在当事人出现合同僵局时,依法合理确定合同解除时间,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及利益衡平等因素,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精准化“切割”,更大程度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实现矛盾纠纷一体化处理。同时考虑到租赁的附属设施属于消耗品且双方租赁合同已履行近4年,必然会产生部分更新或损耗,法院动员当事人对附属设施增添、减损部分进行折抵并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了在执行阶段可能形成的新矛盾,扫清了影响判决履行的障碍,促成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动履行,探索出一条审理阶段助力执源治理的新思路。

民间借贷出现纠纷

看法官如何断案

案件回顾:2002年10月,鞠某因经营需要向杨某借款12万元,期限一年,对借款本息以鞠某、陈某的共有房产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鞠某支付了相应利息。2003年11月,杨某与鞠某、陈某就该借款及房产抵押事宜协商延期至2009年5月,并增加担保人韩某,但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9年4月,鞠某、陈某、韩某在结算后重新给杨某出具了金额为40.46万元的借条,该借条包含有2019年4月22日前产生利息的28.46万元,双方未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2021年,杨某将3人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本息,经协商达成调解:除鞠某、陈某、韩某偿还本息外,杨某就抵押房产的全部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该房屋拍卖后案款执行分配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杨某对涉案抵押物仅在办理抵押登记的1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调解书确认杨某就40.46万元债权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对该调解书予以撤销,对该12万元借款本息由鞠某、陈某、韩某偿还。

典型意义:本案对抵押担保适用的范围、调解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进行了严谨分析,既对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裁判引导广大民众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在借贷双方合议之外,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