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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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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窨井盖“伤人”谁担责?

日期: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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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W5版:南阳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于晓霞 通讯员 高雁鸿)小区内随处可见的窨井盖“伤人”后,责任该由谁承担?2023年12月28日,宛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小区内窨井盖缺失伤人案。

马某与白某系市城区某小区邻居。去年3月1日,白某雇用的装修工人张师傅为便于装修,将位于楼下草坪绿化带上的窨井盖打开。3月11日晚上,马某在小区内散完步准备回家,在途经该区域时,被张师傅掀开的窨井盖绊倒,不慎掉入深约一米的窨井坑内,导致右小腿皮肤缺失损伤并神经断裂,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

事后,马某越想越气,觉得白某、装修工人和小区管理方都应承担责任,遂一纸诉状将白某、张师傅和小区业主委员会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

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师傅作为施工人,因施工需要打开窨井盖,却未及时把窨井盖盖上,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是导致原告受伤的重要原因,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业主的自治机构,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但在窨井盖打开的十几天时间内,一直未发现此处的窨井敞开,也没有张贴或放置警示标志,疏于管理,存在明显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白某作为业主,在自家装修期间,明知小区入住率较高,应当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并提示施工人员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等,但其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因此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原告马某作为成年人,其对小区的环境情况、设施状况应当熟悉。原告在夜间遛狗时,随意进入小区绿化带,自身亦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师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白某分别承担40%、30%、10%的赔偿责任,原告马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