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04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南阳晚报

隐性免责条款应明确告知投保人

日期:12-13
字号:
版面:第W5版:南阳警法       上一篇    下一篇

人们购买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般会发现还有一种约定叫作“特别约定”,而这些约定中往往包含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通常被认定为隐性免责条款。

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合同中的隐性免责条款无效。

案情回顾:靳某是某建筑公司的雇员。2022年年底,靳某在该公司工地干活时被机器绞伤左手,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该建筑公司垫付靳某医疗费1万余元。该建筑公司在某财险公司投保有雇主责任保险(C款),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靳某将建筑公司和财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建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义务,未为雇员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条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亦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自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原、被告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按照3∶7确定为宜。

涉案保险的投保人投保目的是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后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所附《十级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八级伤残赔付10%与通常意外伤害保险约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比例10%明显不符,其实质是将保险赔偿的给付条件及数额禁锢在过于狭窄的范围内进行有选择性的赔付,限制了投保人的选择,合同内容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明显不利,违背了公平互利原则。该约定应当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应在保单中醒目提示并详尽解释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签发保单时已经向投保人阐明了伤残评定标准及赔付比例的差异,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前言第3项标准的内容和结构规定“……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被告财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比例表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不符,故对该比例表的效力应不予认定。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判决被告财险公司赔偿原告靳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被告财险公司向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垫付款1万余元。③4

(聂传青 冯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