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赵雯炎 何川)10月30日一大早,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到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执行干警司法为民、高效执行表达感谢。
2021年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到期后齐某某表示不再租赁房屋,但并未搬离。2023年1月双方经过协商,由齐某某补偿黄某某租金2000元,但齐某某在双方约定的搬离时间到期后仍未搬离,黄某某无奈诉至法院。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到现场查看时发现齐某某没有搬离房屋的意思和实际行动,遂决定依法对其采取拘传措施。齐某某到庭后,执行干警本着善意执行理念,并未直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希望再次通过释法析理,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齐某某当场联系其朋友到达现场帮助其搬离房屋,并将额外使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租赁费一并交付给申请人黄某某,该案顺利执结。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