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聂传青 刘晓静)10月24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电鱼电死他人获刑。
今年夏天,马某(另案处理)驾车拉着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一起去电打鱼。3人到达一河沟处,李某穿好防水雨裤背着电鱼机下水,马某站在桥上观看。下午,李某电打着一条大鱼,未穿防水雨裤的张某立即从河岸跳到水中准备捡鱼,由于李某没有及时关闭电打鱼机,致使张某当场被打鱼机的电流击倒在河水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禁渔期且不允许电打鱼的情况下,仍采用电鱼机到河中打鱼,且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