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几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答疑解惑,努力营造激励创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南阳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省域副中心城市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以次充好 偏僻乡村产出“茅台酒”
2021年3月,小伟买来大批低端白酒和高档白酒包装运至设在偏僻农村的小作坊,经过小强一番灌装再套上高档白酒的包装,一瓶瓶“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等高档白酒便“诞生”了,他们选择在网上销售,没准你在网上购买的所谓名酒就是出自这里。接下来,按照买家订单及地址将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拉至快递公司快递给买家。
这种通过旧瓶灌装新酒制造假冒名酒,利润空间大、犯罪成本低,不法分子为了暴利铤而走险,也是相关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很快,这起典型的“以次充好”制售假冒名酒案被发现。经鉴定,该团伙先后灌装和邮寄销售涉案白酒价值约27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伟、小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一年零六个月,各处罚金。
盗印教科书
侵犯著作权被罚200万元
这是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委共同督办的集制作、销售为一体的侵犯著作权案件。2018年至2021年9月期间,小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印刷厂大量印制盗版教科书、教辅等非法出版物,后将非法出版物出售给他人。在此期间,大鸿明知小军在做印刷盗版出版物,利欲熏心仍为其提供刻版帮助。经统计,小军出售给他人的非法出版物金额共计300余万元,并查获印刷盗版书籍26086本、书籍半成品146捆、印刷设备18套、铜版纸、印刷纸和叉车等作案工具。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军、大鸿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小军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大鸿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网店“傍名牌”
法律处罚跑不了
这是一起中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西施兰(南阳)药业有限公司的“西施兰夏露”商标多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等荣誉。西施兰公司发现江苏宿迁某公司在京东平台的商品链接中使用“西施兰夏露乌洛托品溶液”和企业字号“西施兰”以及注册商标“西施兰夏露”,遂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宿迁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西施兰夏露”系知名产品,宿迁某公司作为同类产品的经营者,对西施兰公司及其经营资源、发展趋势应当知晓,但其仍将“西施兰”“西施兰夏露”作为商品搜索关键词,应认定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西施兰”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知名度的主观意图。经营者在商品链接中使用字号的行为可能误导相关公众,造成相关公众对于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西施兰公司损失1.5万元。
未经授权
书店老板被罚6000元
镇平县一家小书店销售一本名为《天才在左 疯子在右》的书,竟被天津一图书公司于去年底诉至法院。书店老板一脸茫然,究其原因,原来天津这家图书公司享有这本书的著作权,他销售的图书未经权利人授权出版,即属于盗版图书,其行为严重侵害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镇平县某书店作为被控侵权图书的销售者,侵害了原告天津公司对涉案图书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涉案图书知名度、类型、价值,被告侵权情节、危害后果、经营规模及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镇平县某书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乱用网图
小老板被罚2000元
摄影达人小天很有法律意识,早在2008年就将其6张摄影作品,通过版权局登记。被告大磊在唐河经营一家副食店,他在其运营的网店上使用了小天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无心之举,殊不知侵犯了小天对其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小天对大磊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经比对,大磊在其网店商品宣传时使用的图片与小天的其中一张作品一致,侵犯了小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大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为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蹭热点谋私
不仅侵权且被罚
大头未经“红双喜”公司的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产品页面使用“红双喜”字样,引起本案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头未经授权,在其销售的乒乓球相关产品上使用“狂飙”“红双喜”字样,其在网店上使用与“红双喜”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构成对“红双喜”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大头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5万元。③7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