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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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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日期: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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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理论双周刊·学习园地       上一篇    下一篇

●王琦

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是习近平党建思想“十四个坚持”的内涵要义之一。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新时代管党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保障和成功经验,也是新征程上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

把各项纪律和规矩立起来,做到有纪可依。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修订《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基础性、关键性党内法规,真正把纪律立起来、紧起来、严起来。特别是先后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释放了越往后越严的信号。

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是决定方向立场、反映性质宗旨的根本性问题。无论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如果政治纪律守不住,就会影响对其他纪律的遵守。因此,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要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党的组织体系上下贯通、组织严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才能坚强有力,才能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全党上下令行禁止。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组织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的。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党的十八大之前,由于纪法不分,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一度出现“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现象,无从体现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无从体现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高标准、严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重要论断,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强化纪律执行,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力气要花在这上面。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没有严明纪律作保障,制度就是一纸空文。严明纪律规矩,不仅内容要完善,更要有坚持原则、不打折扣的执纪过程。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对违纪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决不能让纪律成为“橡皮泥”“稻草人”,必须通过严格执纪让纪律真正“长牙”“带电”,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使纪律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戒尺”。

执纪执法贯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无数案例证明,党员“违法”,无不始于“破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实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其加以明确。“四种形态”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执纪理念,通过层层设防、时时提醒,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四种形态”也体现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

(摘自《学习时报》2026年9月11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