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纯才 卜令全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这标志着中华民族大团结有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作为多民族聚居的边疆地区,新疆肩负着率先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政治责任。深入实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于新疆巩固社会稳定成果、夯实长治久安根基、汇聚各族儿女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具有特殊而深远的意义。
充分认识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2025年8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立法进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坚定决心。
从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维度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对波澜壮阔的中华民族史诗的庄严书写。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法律形式确认这一历史事实,将“五个共同”的中华民族历史观转化为国家意志,使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
从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实践维度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法治转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鲜明提出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贯彻、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将“十二个必须”的核心要义写入法律条文。这部法律将新时代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现实维度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指导意义。新疆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民族聚居、多文化交融之地。近年来,新疆依法开展反恐维稳斗争,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新疆巩固来之不易的稳定局面、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支撑。
准确把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要内容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7章”体例,共65条。序言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为叙事主线,昭示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七章包括总则、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构建起系统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准确把握法律的“魂”与“纲”。《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3条明确要求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第4条阐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这些规定确立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地位,是贯穿整部法律的核心灵魂。
准确把握“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重要原则。《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6条规定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这一规定深刻把握了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关系,强调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以增进共同性为导向,推动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全方位嵌入。
准确把握构筑共有精神家园的制度设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章从文化认同、历史教育、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中华文化符号树立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第13条明确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第14条要求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第15条对语言文字关系作出科学规范——既明确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又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这些规定为新疆推进文化润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
准确把握促进交往交流交融的制度安排。《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三章从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跨区域人口流动服务、青少年交流、文化旅游融合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第22条要求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第27条鼓励开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和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为新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指明了方向。
准确把握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章围绕高质量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公共服务、兴边富民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第32条强调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第39条对统筹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提出具体要求。法律明确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这些规定为新疆融入新发展格局注入了强大法治动力。
切实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新疆深入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新疆深入实施,必须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发力,确保法律精神在天山南北落地生根。
完善地方立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规体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64条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新疆要加快构建符合新疆实际的地方立法体系。一是及时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对照国家法律新精神新规定,细化实化各项制度措施,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衔接配套。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供给。在文化润疆方面,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法规,突出中华文化符号的展示传播;在互嵌式发展方面,将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社区治理等法规;在兴边富民方面,围绕边境地区基础设施、产业扶持等制定配套规定。三是推动各州市结合实际,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等方面制定务实管用的规范性文件。建立法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形成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地方立法格局。
加强执法司法,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新疆各级国家机关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执法司法全过程。在行政执法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实施公共资源配置时,要自觉体现增进共同性、促进民族团结的导向。民族工作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在司法保障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审判机关要准确适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规定,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依法化解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争议。在基层治理方面,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发挥城乡社区在促进各民族和谐融居中的基础作用,支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脑入心。新疆要把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结合起来,把学习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法律精神深入人心。一方面,构建全方位宣传教育体系。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程,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嵌入群众教育各方面,提高各级干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在大中小学开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课程,依托“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等载体,用干部群众和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宣讲法律,使“四个与共”理念家喻户晓。另一方面,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用好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制作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优秀网络作品,深入解读法律内容。依托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反映中华民族历史和发展成就的展示交流活动,让各族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进“五个认同”。
天山雪松根连根,各族人民心连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新时代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注入了强劲而持久的法治动能。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新疆的深入实施,用法治力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民族团结进步之花在天山南北常开长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新疆力量。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