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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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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兵团日报

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日期: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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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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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引导支持各类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做好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意见》明确,要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加强人口流入城市和县城的公共服务能力。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梯度供给,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公平有序分配。加强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完善相关转移支付考虑常住人口因素进行分配的做法。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优先保障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需要。推广居住证互通互认、常住年限或常住积分转换等经验,保障流动人口连续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城市群、都市圈跨行政区合作办学办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更好发挥居住证登记常住人口以及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申请、核验、排序、享受等凭证的功能。

《意见》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有序、因地制宜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工作,强化进展监测和评估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保障未落户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适时调整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