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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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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

日期: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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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理论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冯小青

运用党的民族政策解决新疆民族问题是党在新疆的一项重要工作。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是新疆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全面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新疆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酝酿和筹备

新中国成立后,运用党的民族政策解决新疆民族问题成为党在新疆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央对在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酝酿、筹备等工作及时作出了很多指示。

1950年1月8日,经中央人民政府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目前施政方针》中明确指出:坚决执行全国政协共同纲领中规定的民族政策。随后,新疆省按照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要求,对全疆各民族的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

1951年3月8日,中共中央新疆分局(以下简称新疆分局)第一书记王震致电毛泽东主席,报告新疆讨论民族区域自治的情况,并提出积极培养干部、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意见、做好群众工作三项工作安排。3月31日,中共中央和西北局分别复电新疆分局,同意新疆分局的安排,并就民族工作的有关问题作了指示。4月,新疆分局扩大会议召开,这次会议从思想上保证了在新疆开展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领导新疆各族人民在进行建党建政、减租反霸、土地改革等社会改革的同时,继续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学习、宣传和教育,这为在新疆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195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公布。同年9月,新疆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根据这一纲要成立了新疆省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专门负责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筹备工作。

1953年1月,新疆分局草拟了《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草案)》上报中央和西北局。党中央对新疆上报的《实施计划(草案)》经研究除基本同意外,先后于1953年3月27日、4月13日就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步骤、区划原则、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等作出重要指示: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要注意民族团结,贯彻“慎重稳进,积极准备,逐步推行”的方针,不仅要照顾到各民族目前的聚居情况,而且必须照顾将来的发展条件,以利于各民族在经济上、文化上的发展。在步骤上可采取“由下而上”“由小到大”。中央要求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做到认识一致,行动一致,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正确实施。

中央的重要指示,为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1953年6月1日至9日,新疆分局召开扩大会议,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计划》的报告和《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草案)》。12月22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新疆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和《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

至此,在新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省级以下各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

新疆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行”的步骤开展。1953年10月底,新疆在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开始了民族区域自治试点工作。经过2个多月的试点工作,相继建立了霍城县伊车嘎善锡伯族自治区、鄯善县东巴札回族自治区、乌苏县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族自治区,为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取得初步经验。

在试点的基础上,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工作分四个阶段全面铺开。

第一阶段是建立相当于区、乡级的民族自治区:1953年12月至1954年7月,先后在昭苏、莎车、叶城等地建立7个乡级民族自治区,在伊宁、和硕、特克斯等地建立6个区级民族自治区。第二阶段是建立县级民族自治区:1954年3月至9月,相继建立了焉耆回族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区等6个县级民族自治区。第三阶段是建立专署级民族自治区:1954年6月至7月,相继建立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族自治区等4个专署级民族自治区。第四阶段是建立行署级的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区。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实施,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同时,又要求将县属区、乡两级民族自治区,凡符合建立自治县条件的改建为自治县,其余的一律建为民族乡。于是,新疆开始对已建立的各级民族自治区进行调整规范。1955年2月,新疆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命令,把专署和行署级民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州,县级民族自治区改为自治县。其后对区、乡级民族自治区名称、区划进行了更改和调整,将16个区、乡两级民族自治区改建成民族乡。

至此,新疆完成省级以下民族区域自治的建立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

新疆农业区的土地改革完成后,政治、经济、文化事业有了相当的发展,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得到培养,省以下各民族自治地方已先后建立,具备了建立省级自治区的条件。1955年1月20日,新疆分局发出《关于成立省级自治区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在上半年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1955年2月3日,由新疆分局领导的省级自治区筹备工作机构成立,并展开了成立省级自治区的各项准备工作。2月28日,新疆分局就实行省级民族区域自治的名称问题致电党中央,经过长时间酝酿,认为还是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好。4月16日,中央作出批复,同意新疆分局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新疆分局决定将自治区成立日由原定的1955年5月1日推迟到10月1日。1955年8月2日,新疆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扩大会议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省一届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成立。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并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19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筹备工作的报告》。至此,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准备工作就绪。

1955年9月20日至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隆重举行。与会代表经过热烈讨论,一致拥护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上,中央代表团团长董必武代表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向大会和即将成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表示热烈祝贺。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民委、全国人大民委也向大会发来了贺电。会议选举产生了以赛福鼎·艾则孜为主席,共41人组成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1955年10月1日,乌鲁木齐各族各界群众6万余人,在人民广场举行盛大集会,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成立,是新疆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是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过程,各族人民对统一的多民族祖国大家庭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各民族间的信任和团结进一步增强。

(据《今日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