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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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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推进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化

日期: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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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5版:理论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白京兰 何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关注治理问题,国家治理层面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层面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区域治理层面,具体到新疆,在深化认识和把握治疆规律的基础上,党中央提出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新疆工作总目标。2020年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正式确立了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丰富和发展了治疆理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从传统中探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文化根脉和法理逻辑,以此推进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化,对于实现新疆工作总目标具有深远意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文化认同根基

2021年4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列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聚焦新疆社会治理,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是对历史文脉的赓续传承,更是回应新时代治理需求的必然选择。

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法治观是在儒、法、道、墨等诸子百家的持续互动中形成的。儒家以“仁、义、礼、智、信”等道德和伦理标准构建社会治理的根基,法家主张“富国强兵”“以法治国”,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道家以“道”为宇宙万物的本源和最高真理,提倡顺应自然规律,并以“无为而治”为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强调顺应自然,减少人为干预。墨家以法为言行依据,认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最终儒墨道法汇流形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核即为德与法之相辅相成。

摒弃传统法治观存在的“人治”因素等时代局限性,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德法并治”等合理成分仍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有借鉴意义。在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国所强调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之道,人权保障与宽严相济并重的司法原则,无不体现出深刻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基。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推进,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滋养。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本身,亦是“文化润疆”题中应有之义。在历史关键时期,党中央深刻洞察新疆社会发展规律,不断丰富治疆方略。在原有“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十二字方针基础上,新增“文化润疆”“富民兴疆”,标志着新疆社会治理进入“刚柔并济、标本兼治”的新阶段。其中,“文化润疆”的核心要义,是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魂深深根植于新疆各族儿女心中。而以良法善治为目标的“依法治疆”,则需要文化认同作为根基。二者之所以能够紧密衔接、协同发力,关键正在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重要纽带。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是“文化润疆”中滋养人心的精神养分,也是“依法治疆”中贯通古今的价值依托。通过“法”与“文化”的双重维度,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夯实文化认同之根基,更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石与文化纽带。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历史镜鉴

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治理效能。所谓“良法”,要求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体系需集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谓“善治”,则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法治化模式。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并非万能,若要达成理想的治理效果,需多元治理方式协同发力。由此可见,现代法治不仅要求严格依法治理,更蕴含着文化滋养、价值引领等丰富内涵。将这一逻辑投射到新疆社会治理中,“依法治疆”之“法”,必然契合于良法善治标准。它既扎根于新疆多民族聚居的区域历史土壤,承载着各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重要成员的精神基因,更深度涵纳了以儒、法、道、墨等思想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因此,推进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化,需以历史为镜鉴,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治理智慧。

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大一统”思想与“因俗而治”实践的辩证关系,对于中华民族大一统的实现和维系提供了价值指引。尤其是在生活着众多民族的新疆,“大一统”思想与“因俗而治”实践的有机结合,能够实现新疆社会稳中向好的发展。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中以“德主刑辅”为理念所形成的严整有序、有机统一的法律结构体系,是当今我国实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理念的文化和历史溯源。一项制度措施能够长久地施行,其根本在于该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法治建设应尊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将其充分融入立法、执法与司法全过程,使制度及其所蕴含的价值符合民族文化与整体价值追求。最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第三领域”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所发挥的优势作用,也为当前我国实行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供了历史依据。中国古代乡土社会是一个依靠血缘、族缘、地缘所构成的社会单元,在这样的社会中,地方乡绅在基层社会纠纷处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新疆地区各级政府、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政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等,积极运用网络理政、信访、调解、和解等纠纷处理方式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以上理念与实践无不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依法治疆”过程中的生动反映和创造性转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优化路径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各民族法律文化长期交流融合的结晶,既承载着中华文化的共性基因,又展现出多民族交融的个性特征。聚焦新疆社会治理,不仅要关注其与国家治理以及其他地区治理的共性,还应当关注新疆社会治理的特殊性。聚焦新疆社会治理“一体多元”的文化特性和“一带一路”核心区的战略特性,要努力提高新疆法治建设的文化认同,不断提升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立足新疆多民族多文化的实际,充分发挥“一体”与“多元”并存的优势,在求同存异基础上实施社会治理上的“因地制宜”和“因俗而治”。“一体”方面,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多元”方面,充分发挥各基层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阿勒泰地区福海县推出的“乌伦古经验”及“冬不拉法庭”就是吸收了哈萨克族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新时代的基层治理理念和方式,是“枫桥经验”在边疆多民族地区的生动实践和传承弘扬。它的重要启示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体多元”的科学认识融入法律实施的全过程,既强调“一体”的核心凝聚力,又尊重“多元”的丰富性,在法治实践中塑造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和伟大祖国的深刻认同,能够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大力推进。

作为地处西北边陲的战略要地,新疆位于亚欧大陆腹地,是连接东西方文明的重要枢纽,其独特的地理位置赋予了新疆社会治理工作特殊的战略意义。随着共建“一带一路”深入推进,新疆不再是边远地带,而是一个核心区、一个枢纽地带。新疆的法治建设不能局限于地域范畴,更要具备广阔的国际视野。要在坚守我国法治原则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髓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历史上新疆涉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接国际规则并推动地方立法与国际规范衔接的过程中积极推动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创新性转化,将其中蕴含的积极因素融入到国际纠纷处理中,构建新疆涉外纠纷处理的多元解决机制,实现立足于本土资源基础上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疆涉外法治发展方面的创造性转化,持续优化新疆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

(作者单位:新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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