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耀明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我们要用一流营商环境为新质生产力赋能,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向新质生产力领域集聚,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从而为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流营商环境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要前提。营商环境是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包含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多个方面。一方面,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先进生产力,也是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营商环境又是生产关系的系统集成,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因此,营商环境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答题。优化营商环境既是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营主体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又是高质量发展的大前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分项。具体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上,只有通过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制度供给、优化产业生态,以“软环境”锻造“硬实力”,才能确保各类先进生产要素顺畅流向新质生产力领域,有效地响应科技发展趋势、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和满足市场需求,实现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形成与蓬勃发展。
市场化营商环境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不竭动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这既是发展命题,也是改革命题。优化营商环境是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抓手。市场经济是“候鸟经济”,哪里营商环境优、服务质量好、办事效率高、投资成本低,企业等市场主体才愿意来、留得下、发展得好。在市场化营商环境尤其是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吸引、带动下,各类先进要素才能顺畅流向新质生产力发展领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藩篱才能打破,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保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法治手段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法治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框架与秩序,确保其在规范有序的环境中培育壮大。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本质特征与核心要素,创新虽然是“创造性破坏”的过程,但随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日新月异,新质生产力越来越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需要在监管和制度上构建与新技术、新业态不断适应的法治体系。只有通过法治手段确保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才能清晰界定经营主体的产权,保障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外部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是形成新型生产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能在广度和深度上更充分地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开放包容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吸引和促进世界各类先进新质生产力要素进入中国的前提条件。要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推动以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拓展国际市场和合作空间,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多便利、注入更多活力。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