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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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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兵团日报

警惕“穿马甲式”的劳动侵权

日期: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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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7版:理论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许华凌

近年来,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合作协议,或者以学徒、帮工等形式用工,“理所应当”地将工资美其名曰补贴、生活费等,模糊事实劳动关系,给劳动者维权造成不小的困难。给工资起个别名,穿上“马甲”,是一些用人单位试图掩盖劳动关系的障眼法,目的是想误导、迷惑劳动者,给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以降低用人成本,规避工伤保障、社保缴纳等用工主体责任。这类损人利己的避责算法,根本经受不起法律的检验。

给工资起个别名换上“马甲”,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决定或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真实关系,也不能抹杀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一些用工单位“穿马甲式”的劳动侵权,终难逃司法部门的“法眼”。近年来,法院以公正判决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判例,给违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

其实,一些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报酬穿“马甲”的把戏,也是不难看穿和识破的。如果用人单位是适格的用工主体,劳动者是适格的劳动主体,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论用人单位耍什么样的花招,都是无法改变的。

作为用工单位,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不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保障相关福利的“四不操作”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短视且违法的。暂时的侵权“获益”会埋下更多的劳动纠纷隐患,今后会付出更大的代价。“马甲”穿得再多,也难逃法眼金睛,到头来不过是自欺欺人,终究是得不偿失。增强依法用工意识,守住诚信用工底线,才是单位用工正道。

作为劳动者,既要学习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也要提高维权意识,更要具有遇到不法侵害大胆维权的勇气。除了通过用工单位的“四不操作”进行辨识外,《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也对劳动者权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帮助劳动者在合同签订、证据收集、投诉举报、劳动仲裁等方面赢取主动,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护身符。

人社部门、工会、劳动仲裁机构、法院等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依托事实和法律支持劳动者的维权诉求,为劳动者守牢维权防线,以公正司法筑牢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堤坝;依法依规约束用工单位增强自律意识,恪守法律底线,规范用工行为,全面承担用工责任。只要多方联动,综合施治,织密法律之网,高悬法治之剑,施展雷霆手段,“穿马甲”式的用工侵权行为就一定无处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