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铎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中既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又要锐意进取、奋发有为,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真抓实干的实际行动,转化为依法履职、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的实际成效。
所谓“敬畏”,意为“既敬重又害怕”。敬畏对于党员干部来说,既是处世之道,也是安身立命之本,只有心存敬畏,才能行稳致远。党员干部要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导,对党敬畏,对法纪敬畏,对人民敬畏,筑牢思想防线,守住政治底线。
“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讲规矩、守底线,首先要有敬畏心。“敬”会让人有所为,知晓自己应该做什么;“畏”又会让人有所不为,告诫自己不该做什么。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就会知道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律己、谨言、慎行,“思”出乎理智、“做”有所顾忌、“行”不忘法纪。时刻做到为民用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时刻敬畏纪法,自觉以党纪为硬约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警自省,慎独慎微,始终守住廉洁从政的底线。
干事担事是党员干部的职责所在。知敬畏不是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不是人为地把讲规矩和有作为对立起来。敬畏之心不可无,戒尺之威不可亵,有所畏最终要落脚到有所为。有所为,就是党员干部干任何工作、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守党章党规,凡是党章党规禁止的都不能做,凡是党章党规要求做的都必须努力去做,做得到、做得好、做出成绩。
纪律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也是干事创业的“通行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等行为,划出“红线”“禁区”,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等具体情形。这些有刚度有温度的规定,为党员干部更好履职尽责、行使权力打下基础、指明方向。党员干部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要“任其职,尽其责;在其位,谋其政”,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的精气神,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真抓实干,在为党干事、为民造福中实现共产党员的价值。
为官避事平生耻,为官有为是天职。有“畏”,体现的是一种觉悟、一种自律;有为,反映的是一种担当、一种责任。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畏”与“为”的核心要义,正确处理好有所畏与有所为的辩证关系,既严守法度有畏,又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在矛盾冲突面前敢于迎难而上、在危机困难面前敢于挺身而出、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斗争,努力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