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
日期:04-01
●赵彩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新征程上,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维度深刻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对于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正确认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
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然界是人的无机身体,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物质生产生活资料,人类要善待自然、顺应自然。中华民族也向来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具有丰富的生态文化。然而,传统工业文明更多地将自然视为攫取的对象,企图依靠强大的科技力量征服自然、奴役自然。这种发展模式带来的环境危害与生态创伤,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提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等一系列科学论断,积极探索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方式。实践证明,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并确保高质量发展的可持续性。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要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状况,必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改变过多依赖增加物质资源消耗、过多依赖规模粗放扩张、过多依赖高能耗高排放产业的发展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这表明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是缓解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坚实保障和决定性因素。高水平保护不是让经济社会发展停滞或开倒车,而是为了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
协同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实践进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经济不能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竭泽而渔,生态环境保护也不是舍弃经济发展而缘木求鱼,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这表明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都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二者并非相互分离、互相排斥的,而是能够共生共存、协同推进的。一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从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矛盾运动中全面观察、正确分析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坚决破除将二者相互割裂、相互对立的思想。二要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要加快传统产业结构的绿色转型升级,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的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绿色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打造绿色低碳产业集群。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煤电、钢铁、建材、石化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降耗,大力发展新能源,持续降低碳排放强度。要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降低资源环境代价。三要强化绿色低碳科技支撑。要立足国家发展战略任务,面向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前沿领域,污染物治理等重点领域,新材料、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制造等核心领域,加强基础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研究,抢占绿色低碳领域的科技制高点。要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绿色、低碳、环保等领域的技术短板,加强新型清洁能源技术、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零碳工业流程再造技术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布局智能电网、高效率储能、氢能、核能等新赛道新领域。要强化科技力量,培养一支高水平生态环境科技人才队伍,完善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造就一流绿色低碳科技领域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四要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体系。在政策方面,要强化财政绿色投入,各级财政支出可以综合运用专项支出、转移支付、财政补贴、投资和政府采购等方式向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优化配置。强化税收政策支持,将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加大对碳捕捉、碳封存、林业碳汇领域的税收支持。强化金融支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证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等政策工具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在制度方面,要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明确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和保护责任等。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采用市场化、多元化方式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将反映生态效益的指标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作者单位:青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