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讯(全媒体记者 马燕) 11月3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召开的2023年三季度新疆金融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认房不认贷”政策。
据了解,“认房不认贷”政策涉及两个层面的政策调整:一是首套房认定标准,二是认定后是否享受首套房信贷政策。
在首套住房认定方面,《通知》明确了首套房认定标准,即居民家庭在购房地无成套住房的,可认定为首套房。具体以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居民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为认定依据。
在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方面,凡是住建部门认定居民家庭在申请贷款购买住房时,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再区分是否有住房贷款记录以及个人住房贷款是否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依然有效,金融机构应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购房家庭按首套住房执行信贷政策。
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整体来看,新疆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进一步拓宽了首套房信贷政策在全疆的适用范围,降低了购房信贷门槛,将更好满足当地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