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师二二四团解除2名职工劳动关系的公告
日期:05-07
近年来,第十四师二二四团2名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能够履行职工应有的职责和义务,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2款,《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兵团连队职工守则》的相关规定,现将丹丹(身份证号:411323********0027)、周全智(身份证号:411322********1632)2名职工给予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人员在公告发布30日内不回团办理有关手续,届时将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第十四师二二四团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