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法院 肖庆玉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甲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李某乙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18日中午,石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小松中队民辅警在小松镇老粮管所附近路段依法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执勤民辅警依法对驾驶车辆的被告人李某乙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1mg/100ml。因未达到酒驾标准,民警告知李某乙可以离开。随后,当民辅警依法处置其他违法车辆时,站在民警黄某身后的李某甲(系李某乙车上乘客)突然用拳头击打正在执行公务的黄某头部,并言语威胁。李某甲用左手抓住黄某的警服衣领,右手拍掉黄某的警帽后,随即抓住黄某的头发。在旁民警将李某甲拉开后,李某乙又上前抓住黄某衣服,并用右拳击打其头部、脸部各一拳。李某乙、李某甲被其他民辅警拉开后,二人仍继续辱骂、威胁现场执勤的民辅警。
【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采取暴力手段,妨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履行职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重要职责。暴力阻碍公安机关执法的行为,不仅挑战国家机关执法权威、破坏正常执法秩序,更侵犯了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人身权利。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威不容侵犯。积极配合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切勿以身试法,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同时,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违法行为。为了您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务必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