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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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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结高薪”是陷阱

日期: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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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张仕芳

  近日,由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通信支持案件获判。被告人陈某某因架设“手机口”设备帮助实施电信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该案揭露了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链中“工具人”的违法风险,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回顾】2023年5月,陈某某在某网络平台发现一则“日结兼职”广告,声称“操作简单、日薪千元”。在高额报酬诱惑下,陈某某主动联系“上家”学习技术,并于次月按指示在酒店内架设“手机口”设备。该设备通过转接线连接两部手机,将境外诈骗电话伪装成境内号码拨出,帮助诈骗分子隐匿行踪。陈某某为此非法获利500元。

  【法律剖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案中,陈某某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其架设“手机口”设备的行为客观上为诈骗活动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检察机关指出,此类“工具人”看似仅提供“中立技术”,实则成为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案件警示】“手机口”技术因设备简单、操作隐蔽,近年来被诈骗团伙广泛利用。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强调:“许多年轻人误以为此类行为‘风险小、来钱快’,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一旦涉案,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将留下终身污点。”

  检察官提醒公众,面对“低门槛、高回报”的兼职信息时,务必提高警惕,核实工作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若发现涉诈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社会呼声】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团伙化、跨境化趋势,打击难度大。司法机关呼吁,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出租、出售个人手机卡、银行卡或参与设备架设。唯有全社会形成抵制犯罪合力,方能彻底铲除诈骗滋生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