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我公司在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从事肉制品生产活动过程中,实施了污水处理抽检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公司管理不到位。事后我公司全力整改,达到了整改效果。对于本次事件,我公司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公司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赣州祥龙食品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