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我公司在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下埠村水口组从事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实施了向外环境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弃物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事后,我公司全力整改,立即停止向外环境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畜禽养殖弃物的行为,并对场区右后侧山林存放养殖废弃物进行清理并及时种上了树苗,达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对于本次事件,我公司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本公司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赣州溶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