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廖珺滢女士:
本人廖鸿宾,因与廖珺滢女士在合作过程中发生分歧,闹矛盾,2023年8月份在朋友圈发布了些不实言论,我的言语诋毁、侮辱了你,对你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你以我的不实言行侵犯你的名誉权,将我与廖旌君诉至龙南市人民法院。龙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廖鸿宾、廖旌君的言词涉及名誉权。龙南市人民法院也作出了(2023)赣0783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廖鸿宾、廖旌君向廖珺滢赔礼道歉,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信为廖珺滢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此,我们为我们的不当言论,向廖珺滢女士真诚道歉,我们深表歉意。
道歉人:廖鸿宾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