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9日,我单位因管理不善,导致于都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外排废水超标,实施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平时疏于管理,巡查不到位,工作不够细心,造成了部分污水流入雨水沟,并与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总排口的外排废水混合后外排,导致废水超标排放。事后我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将污水全部接入渗滤液处理站内污水收集池内,再抽至调节池,通过渗滤液处理站生化系统对调节池的渗滤液进行规范处理,实现了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本次事件,我单位仍深感愧疚,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我单位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于都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