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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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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赣南日报

国家法治建设的初始探索

日期: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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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8版:文化 红土       上一篇    下一篇

  《红色中华》的“铁锤”专栏。(资料图片)

  □陈安 许伟卿 钟强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在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苏区探索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有力保障工农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有序政治参与,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源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

  坚持党的领导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领导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利益和革命意志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苏维埃法制体系。作为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群众,通过立法、司法、守法、执法、法治宣传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党的主张、路线、方针、政策融入苏维埃宪法和法律中,并在实践中不断实现这些主张、路线、方针和政策。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夕,中国共产党公开宣言:“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民主专政。共产党是这个政权的领导者。”中共中央和中共苏区中央局对筹备“一苏大会”和组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给予了直接领导。“一苏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土地法、劳动法和关于经济政策、红军问题的决议草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所颁布的各项法令、训令和决议,以及“二苏大会”审议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决议,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实施的,充分体现了当时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

  在司法机关等苏维埃政权机关以及各种非党组织的机关中,中国共产党非常注重通过建立党团组织来实现党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决议、法令的制定或修改,必须先由党团讨论后,苏维埃政府机关中的党员通过提建议、发表意见等方式,使之为苏维埃政权组织的大多数代表或委员所接受,以便更好推动贯彻实施。苏维埃司法机关干部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明晰执法程序和工作职责,严格执法守法,推动实现党对司法活动的全面领导。全体党员则主动自觉争当模范,带头执行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决议和法令。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宣布:“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广大苏区劳苦群众翻身当了自己的主人。

  苏区人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央苏区广泛开展的3次从乡级开始的逐级选举运动,使工农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许多地方选民参选率都在80%甚至90%以上。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指出,“一切问题的讨论解决根据于民意”,所以苏维埃政权才是真正广大民众的政权。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制度可以看出,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广泛的人民性,能够确保最大限度地体现多数工农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开创性的尝试。

  土地革命战争前期,各苏区工农民主政权开始按照中共中央的决策部署,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探索制定和改进实施了一些法规、法令,条例、训令等。土地立法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先后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闽西《土地法案》《土地暂行法》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之后,为保证新生的工农民主政权,改善劳苦大众的生活,短短三年时间,中央和地方各级苏维埃政府先后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法规达120余部,构建了前所未有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法律体系。苏维埃法律体系由宪法大纲、选举法、政权组织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司法行政和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等法律法规组成。这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苏区各方面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成为此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乃至新中国成立后立法的基础和源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开端。

  构建较为完备司法体系

  为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中华苏维埃政府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司法体系,彻底摧毁了封建司法传统,在中国法治史上翻开了崭新一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革命法庭条例》等一系列建立健全司法机构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中央到地方、军队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司法程序。

  司法组织体系方面,创立了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审判机关(中央先后设立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最高特别法庭,省、县、区三级设立各级裁判部,红军系统内设立军事裁判所)、检察机关(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他地方分局)、苏维埃地方临时司法机关(肃反委员会)等人民司法机关,各级司法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既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又受上级司法机关的领导。

  司法制度体系方面,建立了两审终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合议陪审制度、回避制度、上诉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一套适合当时革命战争环境、较为民主化的司法制度。

  司法程序方面,中华苏维埃政府出台《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纲》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了苏维埃法庭、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会等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形成了由案件侦查阶段的立案、侦查、逮捕、预审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的检查、预审程序,审判阶段的立案、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以及执行程序所组成的涵盖整个诉讼过程的司法程序,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程序法依据。

  这套较为完备的司法体系,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同时也在保障工农群众的利益、惩治违法犯罪、保卫和巩固苏区和新生的红色苏维埃政权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全民普法宣传教育

  为了让广大苏区军民知晓、遵守和运用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法律,苏维埃政府通过创办特定的法治报刊、开辟法律专栏、出版法律书籍、开办法律培训班,以及创作法治标语、壁画、戏剧、歌谣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中华苏维埃政府要求各部门所办报刊开辟法治宣传专栏,加强报刊传播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提高法治宣传教育效果。比如,《红色中华》《斗争》《红星》《青年实话》等都开辟了专栏,专栏有苏维埃法庭、铁锤、突击、轻骑队、冲锋队、学与法等,经常刊载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裁判部的批示、案例分析、审判动态、犯罪嫌疑人的违纪违法情况等。

  1932年10月,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针对法治宣传作出指示:“对于苏维埃的法令,应向工农群众作普遍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一般群众提高法律的常识,以减少人民的犯罪行为。”《红色中华》报积极响应,不仅开设法律解释专栏,还大量刊载审判书和审判纪实,成为中央苏区法治宣传教育的引领者。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还创办专门的法律宣传报刊进行宣传教育,比如宣传红军家属优待条例、土地法、劳动法以及《选举运动周报》《选举运动画报》等画报刊物。出版法律书籍、大众读物进行法律知识普及。据不完全统计,中华苏维埃政府制定颁发的有关国家机构、刑事、民事、经济法、行政法等方面的法规中,编发单行本或汇编本50多种。此外,中央苏区各地创作了许多政治标语、口号、漫画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总之,中央苏区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成为党领导国家法治建设的初始探索。在初始探索实践中,培养造就了一支专业水平较高的司法干部队伍。当时,中央苏区就有2000余名干部从事司法工作。这不仅为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创立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也为新中国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干部基础。回望和总结中央苏区法治建设及其历史经验,对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