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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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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成功调解一起无人机喷洒农药纠纷

日期: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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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记者曾艳华 通讯员游启红 胡幼平)随着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因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得到广大农户普遍喜欢,但因使用操作不当也容易引发矛盾纠纷。近日,于都县司法局段屋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邻近农作物受损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于都县段屋乡某村农业合作社雇请段某使用植保无人机为合作社种植的水稻喷洒农药。在喷洒过程中,因所喷洒的农药“越界”,飘洒至合作社稻田旁边钟某的香芋种植基地,不慎将钟某的香芋幼苗损坏,双方因赔偿事宜引发纠纷。钟某认为段某操作无人机不当,才导致香芋幼苗被农药喷洒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段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使用操作不当,农药被喷洒在香芋幼苗上是因天气原因,受风力、风向的影响,并不是自己有意为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向于都县司法局段屋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司法所受理双方申请后,调解人员会同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查核实受损香芋幼苗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听取双方的观点和诉求,现场普法分析。调解人员告知段某,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全国农技中心发布的《植保无人机施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技术指导意见》对使用无人机施药应确保环境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要调查作业周边环境、确定作业区域及边界。应根据作业区域、综合评估潜在风险,防止航空喷雾雾滴飘移造成非靶标生物(蜂、鸟、鱼、蚕等)毒害和周边作物药害,并设立适宜的隔离带(缓冲区)。段某在喷洒农药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了钟某的香芋幼苗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通过调解人员释法析理、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