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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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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赣南日报

关于《赣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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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6版:发布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赣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为2024年立法审议项目。《条例》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经多方调研、论证和意见征询,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并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形成《条例(草案讨论稿)》。现就起草审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我市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赣州、瑞金是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赣州市域范围内分别于2015年、2018年、2020年、2022年成功申报了14片省级历史文化街区,自2009年启动历史建筑普查工作,截至目前,赣州市域范围内已公布历史建筑共1024处。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施行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不断加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和保护管理经验。然而,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保护理念的不断更新,逐渐暴露出保护工作法规依据不足、规划体系不健全、机制体制不完善、管理权责不清晰、保护经费不落实、保护措施单一、活化利用不充分等问题。因此,亟须通过历史文化保护立法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二、起草过程

  2023年11月,市住建局组建了立法起草小组。2023年12月下旬至2024年3月中旬,起草小组在市人大相关专工委的带领下赴福州市、成都市、南充市等实地考察学习,学习借鉴立法先进经验和做法,在中心城区以及部分县(市)开展调研座谈,了解我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现状及存在的困难问题。根据前期调研情况,起草小组在市人大相关专工委和市司法局的指导支持下,起草了《条例》的初稿,并先后于2024年1月、2月、5月三次向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住建局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31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19条。4月15日,市住建局邀请了8个县(市、区)住建局进行座谈交流讨论,并向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放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调查问卷,就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机制体制、经费落实、存在的问题、活化利用等方面进行问卷调查,共梳理汇总意见建议16条,部分意见已采纳。2024年3月起,市人大常委会先后9次组织起草小组、法律专家、相关部门召开文稿讨论会,对条例草案文稿提出指导性意见。5月23日,市政府副市长陈阳山专门听取起草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5月27日,市住建局将起草完成的《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次日,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立法审查。

  市司法局收到《条例(草案送审稿)》后,按程序在市政府官网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5月28日至6月4日,将草案下发各县(市、区)征求意见。在市人大相关专工委的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下,综合多次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讨论会情况,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小组进行了多轮会商修改完善。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及特色

  《条例》不设章节,共27条,主要有总则(1—4条)、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申报和撤销(5—6条)、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9—11条)、保护要求及维护修缮要求(12—19条)、整体提升与活化利用(20—23条)、法律责任(24—25条)等。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填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上位法空白;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巩固发展成果,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三是着眼长远,理顺监管体制,压实监管职责,建立长效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立法形式上突出“小快灵”。坚持“切小题目,解大问题,切准特色,办长远事”,以解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部门职责不清晰、保护经费不落实、保护措施不明确、活化利用不充分等实际问题为切入口,采用不设章节、只列条款的形式。在内容上尽量不重复上位法,整合吸收其他城市的好做法。

  (二)明确了适用范围。鉴于我市1024处历史建筑中,有107处历史建筑已经列入了文物或者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名录、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为避免重复保护、职责不清,同时与我市已有的地方性法规相衔接,《条例》规定,已经列入赣州市革命遗址保护名录或者赣南客家围屋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适用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三)厘清政府和部门职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涉及市、县、乡三级政府和住建、自然资源、文化旅游等多个部门。《条例》规定了市、县级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查、现场保护等相关工作。在部门职责方面,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的规划许可、风貌管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文旅宣传推广,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文物主管部门协助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普查调查、申报认定、维护修缮,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

  (四)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申报、确认和撤销程序。《条例》明确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依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建筑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并按照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建筑因遭到损毁、灭失而失去保护意义或者其他法定原因确需撤销的,由保护责任人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确定历史建筑的权限,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五)落实保护和修缮资金。为了解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经费不落实的问题,《条例》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鼓励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积极维护修缮历史建筑,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可以依法申请资金补助。

  (六)明确保护措施。为提高保护实效,《条例(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一是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编制。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二是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历史建筑依据权属确定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均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保护责任人,并明确了保护责任人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三是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要求。特别规定,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提升项目建设的,对其空闲地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采用微改造方式新建必要的建筑,新建建筑应以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为主,等等。四是对历史建筑维护修缮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开展调查,并根据历史建筑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并督促指导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缮。同时规定了维护修缮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以及抢救性保护等措施。五是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对历史建筑的禁止性行为。

  (七)鼓励活化利用。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和有序开发。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政府贴息、简化手续、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等方式,促进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对于保护利用工作进行引导,明确历史建筑的多种利用形式;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开展红色文化、宋城文化、客家文化、阳明文化以及其他传统文化元素的挖掘、整理和展示活动。

  (八)明确法律责任。为进一步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条例(草案)》在未增设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引用了有关上位法的处罚规定,主要规定了未经批准违法从事建设活动、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法律责任,明确其监督执法部门及行政处罚要求,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执法保障。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