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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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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赣南日报

变造证据 法理不容

日期: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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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4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 (陈悦)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曹某作出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赖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曹某借款10万元,后来赖某甲归还了曹某本金2000元。之后,赖某甲又想向曹某的朋友刘某借款30万元,双方沟通协商后,初步约定由赖某甲作为借款人,赖某乙作为担保人。随后,赖某甲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款协议给刘某。刘某要求赖某甲的妻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但因赖某甲妻子不同意签字捺印,刘某就没有借30万元给赖某甲,也没有将该协议撕毁或者还给赖某甲。后来,这份30万的借款协议到了曹某手上。曹某向赖某甲多次催还剩余借款本金,但赖某甲一直未偿还。曹某在未告知赖某甲、赖某乙的情况下,私自把30万的借款协议改成了10万,并在出借人处改写成自己的信息。曹某将修改后的借款协议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赖某甲、赖某乙共同偿还其借款10万元及利息。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擅自在借款协议上修改关键性内容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变造证据行为,法院对该证据及其证明力不予认可,故曹某要求赖某乙对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赖某甲限期归还曹某借款98000元及利息;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针对曹某变造证据的行为,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