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丁娟 陈钰泉)“经过调解,我们的四起纠纷一次性化解了,感谢你们!”日前,当事人古某向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送来了锦旗并感激地说。
据悉,古某系被告某水利工程公司的隐名股东,公司日常经营均系隐名股东古某按实际需要的支出进行出资。特别是被告某水利工程公司经常参与工程招标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该保证金均由股东进行垫付,然后招标单位退回保证金后返还股东。2023年2月9日及2023年2月16日因公司工程投标,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古某分两次将自有资金共计1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用作投标保证金。但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投标结束后,拒不将古某支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给古某,故古某诉至赣州经开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与双方沟通,发现此案系由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矛盾引发诉讼。除本案外,古某与某水利工程公司互相诉讼,还分别提起了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解散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承办法官针对每个关联案件的涉案金额、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细致分析,采用“背对背调解、面对面沟通”的方式,积极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
在法官释法说理与耐心劝导下,通过分析公司经营现状,从平等兼顾双方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与各方当事人深入沟通,最后将所有金额整合后进行抵扣,达成一案调解,四案撤诉,实现了以最优的方案、最佳的效果化解涉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