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爱华 黄慧敏)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社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原告为政府单位、被告为企业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化解政企之间的矛盾,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被告某林业开发公司以资金占用的形式,与原告林业局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建设发展桂花基地,扶持桂花产业发展。协议规定资金占用人按借款总额年利率4%缴纳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开始每年按20%偿还本金,2020年底还清借款。但由于种种原因,被告只支付了四年的资金占用费,之后没有按时履约。故原告林业局要求被告还清借款及资金占用费。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原告的诉求和企业的实际困难,认为促成双方调解更有利于案结事了。为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邀请企业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起参加调解。经多次组织调解、积极沟通,厘清了赔偿款项,讲明了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