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女,赣州康大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23年10月23日,张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13时35分许,行驶至大余县南安镇大余县城与高速路口连接线康大高速公司门口路段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张丹当场死亡。
2023年11月9日,我公司向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12月6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赣市人社伤认字〔2023〕118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丹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之规定,同意认定为工伤,现予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6日。如有异议,请实名反映,联系人:郭女士,联系电话:0797-8770172、13870733716。
赣州康大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