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芳惠)“法官,判决书我们收到了,我们决定不上诉,请帮忙联系原告告知银行账号,我们好向对方付款!”近日,赣州经开区某医院的法务工作人员向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回复。
近日,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公司诉某医院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中标被告某医院的病床陪护椅等设备后,陆续向该医院供应了全部病床和陪护椅。但由于双方对所供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问题产生重大分歧,多年来,双方多次往来函件但解决纠纷均未果,于是,原告某公司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医院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退还质量保证金7万余元。被告某医院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要求没收原告某公司的质量保证金,并向某医院支付病床陪护椅等设备维修费2万余元,赔偿病床引发纠纷的赔偿款共计9万余元等。审理中被告某医院申请对案涉病床及陪护椅等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案涉病床陪护椅与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确实有所不符。
赣州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医院已接收原告某公司的供货并使用近2年,虽然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有所出入,但未达到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程度,故判决被告某医院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货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在交涉产品质量的过程中,原告某公司未尽好质量维修责任,导致被告某医院已自行支出2万余元维修费,故原告某公司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反诉原告某医院要求没收质量保证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反诉原告某医院要求反诉被告某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截至发稿,被告某医院已向原告某公司足额支付了货款及利息。至此,双方长达三年的百万余元病床货款纠纷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