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城英女士:
您于2011年8月24日与我公司签订了《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0801919#),购买我司所开发的信丰水印丹堤一期3#4-11、3#-5-1号店铺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你所购店铺已支付首付款1090724元,剩余房款1025000元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但因您个人原因拖欠按揭月供款,在银行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从我公司银行保证金账户中划扣916324.06元归还您的贷款本息。之后,我司通过各种方式通知您,请您及时归还我司代为归还的按揭贷款本息,但您一直未归还。我司现再次函告您,请于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向我司付清上述应付剩余房款916324.06元本息及违约金。如逾期不予支付,我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并通过诉讼途径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届时所有不利法律后果可能由您承担。
特此函告
赣州市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