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廖安生 黄海宾)作为公司员工,收取客户货款后却截留不上交,近日,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温某城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赣州某玻璃有限公司货款6.3万余元。
据悉,被告温某城于2014年入职原告赣州某玻璃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业务销售人员。温某城在销售时常以打折促销为由,让客户把货款打入自己的账户。2022年7月10日,被告温某城的父亲替他返还了57.4万余元货款后,尚有6.3万余元一直未返还原告。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6.3万余元货款,被告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赣州某玻璃有限公司诉至宁都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尚未上交公司的6.3万余元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告作为原告的员工,其工作中代公司收取的货款,应当及时转入公司账户,其收受货款并截留的行为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3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