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曹琪)近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1月,王某租赁信丰县某公司厂房开办服饰公司,担任服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经营至2022年3月。2022年2月,王某以91888元的价格将该公司转让给叶某。转让时,王某尚拖欠12名工人工资共计53611元。收到转让款后,王某未将资金用于支付劳动者报酬,之后离开信丰不知所踪。
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2月向王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付清所拖欠工资,并4次以手机短信方式向王某发出通知函,要求其履行限期整改指令确定的义务,但王某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提交情况说明或按要求配合调查。
2022年5月,信丰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多次以短信和电话方式联系王某,但王某仍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亦未按要求配合调查。2023年2月2日,王某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王某家属主动向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纳了被拖欠的工人工资53611元。2023年2月11日,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代为收取的工人工资发还给被拖欠工资的工人。
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信丰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